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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3浏览次数:
国务院发布2014投资目录 有色项目取消核准‘kaiyun·全站app下载(中国)官方网站’
本文摘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月18日开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全称《目录)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月18日开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全称《目录)新闻发布会。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回应,《目录》共计中止、劳改38项核准权限。  李朴民回应,《目录》共计还包括12个部分,其中的亮点内容可以非常简单总结为六个字:中止、劳改、监管。

一是中止。更进一步削减核准范围,对市场竞争充份、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地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回备案。《目录(2014年本)》中止核准改回备案的有15项内容。

还包括大家注目的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皆中止核准,改回备案管理。在境外投资领域,除牵涉到脆弱国家和地区、脆弱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中止核准改回备案管理。  二是劳改。

更进一步劳改核准权限,劳改地方政府核准23项内容,并对现阶段仍须要核准的项目,具体了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地方和企业关注度较高的火电站、热电站、抽水机蓄能电站、新建港区、标准化机场、改建军民专设机场、改建一次炼油、铁矿研发、新建乙烯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飞机制造等项目,皆劳改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在外商投资领域,为了与《目录(2014年本)》更佳地交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展开了修改,从11月4日起全社会公开发表印发。

  李朴民回应,总的来看,《目录(2014年本)》共计中止、劳改38项核准权限。经过去年、今年两次修改,使得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合计增加大约76%,其中,2013年本的《核准目录》修改后,增加了60%;通过今年的再度修改,再行增加40%。  三是监管。更进一步侧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交错同步、协同监管机制。

《目录(2014年本)》明确提出,要实时劳改前置审核权限,强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抓住清扫、统合和规范各类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着力解决问题事项多、效率较低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实时松动监管焦点,实施地方监管责任。同时,要减缓创建并相结合投资项目在线审核监管平台,创建先前监管信息分享机制和协商联动机制。(国际在线)  国务院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报  国发〔2014〕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  为更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核制度改革,增大简政放权力度,贯彻改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起到,奠定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佳充分发挥政府起到,强化和改良宏观调控,现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继续执行。  原油、天然气研发项目由具备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备开采权的涉及企业不应依据涉及法律法规,坚决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止资源无序铁矿。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订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管理制度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展开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不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低的项目严苛环评审核,并增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生产能力相当严重不足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消弭生产能力相当严重不足对立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追加生产能力项目,各涉及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核和追加授信反对等涉及业务,并合力前进消弭生产能力相当严重不足对立各项工作。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良完备管理办法,贯彻提升行政效能,严肃遵守核准职责,严苛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拒绝展开审查。

监管焦点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实时松动,地方政府要贯彻遵守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适当改良管理办法,依法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并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涉及申请,金融机构不得获取信贷反对。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务院核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需征询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区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劳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和更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设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展开审查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即行废除。

  国务院  201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表公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牵涉到垦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牵涉到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牵涉到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备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牵涉到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机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不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掌控制订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掌控制订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掌控制订的建设规划及年度研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不应按照国家制订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追加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研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追加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研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研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令新建的煤与瓦斯引人注目、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研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多达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多达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管、存储设施(不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管、储运设施:新建(不含异地改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管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改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为国务院批准后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改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不含新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后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国家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横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横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不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不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标准化机场项目、改建军民专设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不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牵涉到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研发:稀土矿山研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后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多达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多达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后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金分离出来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行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后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继续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标准化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生产、民用卫星生产、民用遥测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标准化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生产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较慢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后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横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横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认实施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研发和资源维护项目,世界大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具体改回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于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认实施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有限公司(不含比较有限公司)拒绝的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上容许类(不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容许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大于1亿美元的其他容许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有限公司(不含比较有限公司)拒绝的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大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归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佩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牵涉到脆弱国家和地区、脆弱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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